日喀则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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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喀则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旅馆业阵地管控,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酒店以及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农家乐、度假村、温泉和其他经营场所。军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商、旅发委、税务、住建、卫生、公安

2、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1-(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符合相关规定;(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安全防范设施;(四)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五)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六)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

3、乐、洗浴、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八)有治安保卫机构或治安保卫人员;(九)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还应当持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我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11-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

4、材料:(一)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提供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六)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七)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以及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内容的内部平面图;(八)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九)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十)旅馆业经营者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管理责任

5、书;(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还应当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安装境外人员住宿登记信息系统的证明材料。-1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旅馆,还应当提供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第八条申请人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口岸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口岸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县(

6、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业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复勘。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区)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旅馆变更经营地址,以及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变更布局设施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7、手续-11-,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第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记录;(二)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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