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雨水控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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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雨水控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  宁波市雨水控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雨水控制利用管理,合理设置雨水控制利用指标,明确责任主体职责分工,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有序推进,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75号),并参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编制。  第三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有关雨

2、水控制利用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及与之配套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雨水控制利用是指对城市雨水进行就地入渗、滞留、收集、调蓄、净化、排放和利用等综合措施。  第五条市创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中心城区范围内雨水控制利用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雨水控制利用的规划管理。  根据《宁波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规划条件阶段,将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要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水控制利用的建设管理。  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审查设施的类型、数量、规模、构造、材料、竖向等技术措施层

3、面的落实情况。  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审查雨水控制利用工程设施是否能有效发挥作用。  在工程竣工报告中,核查雨水控制利用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规划明确的雨水控制利用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审批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房屋建筑、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雨水控制利用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水控制利用的水环境质量监管,建立雨水回用系统的水质监测监管制度。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雨水控制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属地政府应加强对城市雨水控制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

4、本地区雨水控制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控第七条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等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控制总量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纳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所在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并纳入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第八条严格实行生态红线规划管控制度,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加强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水田保护和监管。  第九条在划定蓝线、绿线时,纳入雨水控制利用理念,结合雨水量情况,预留足够的雨水设

5、施空间。  在蓝线、绿线范围内严禁违建行为。  第十条根据城市建设的区域发展需要,参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年度实施方案。  各类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鼓励雨水回收利用,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农业生产等,应优先使用雨水。  第十二条规范雨水管网系统,严禁污水管、雨水管错接、误接,严禁生活污水直接进入河道;在非降雨时段,合流制管渠不应有污水直排水体;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水系的,应进行生态治理后入河。  第十三条加强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标识系统和防护系统建设,规范

6、雨水设施构造的标识牌设置。  下凹深度较大的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必须按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三章控制指标第十四条雨水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划分为年径流总量控制、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总量控制。  第十五条旧城区改造后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为17.6毫米。  新建、改建或扩建地块雨水控制利用系统建设完成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为24.7毫米。  峰值流量控制应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径流污染控制通过径流总量控制来实现。  以悬浮物(SS)为例,旧城改造后的年SS总量去除率不低于35

7、%,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地块年SS总量去除率不低于40%。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用地应设置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雨水资源利用率暂定为22.0%,具体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在保障地下空间开发需求下,每5公顷高密度开发建设区域内,地下空间顶板占地面积比例不应超过70%。  第十八条新建区域总用地面积为5公顷及以上的,应先编制雨水控制利用专题研究;用地面积少于5公顷的,应按控规设置的目标和指标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每2000平方米硬化面积范围内,应建雨水调蓄设施规模应不少于26立方米。  第二十条新建(含扩建、改建)的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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