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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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范维修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公务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类特种车辆。车辆维修:包括整车修理、维护,总成修理、小修及专项修理(含车辆装潢、轮胎更换等项目)。第三条公务车辆维修单位维修车辆时,必须到经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维修企业(以下称供

2、应商)进行修理。二、确定定点维修供应商第四条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维修供应商。第五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候选中标供应商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最新范本,供参考!第六条定点维修供应商的定点维修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采用招标方式重新确定下期定点维修供应商。三、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第七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维修车辆可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供应商,并签订车辆定点维修协议。第八

3、条定点供应商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换代修,不得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车辆维修单位的利益。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合同》,维修工时费在《辽宁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基础上给予优惠;维修配件必须保证正厂正品,辅助材料和工艺为原厂辅助材料和原厂工艺,必须标明品牌、规格、型号和产地;材料价格同等质量的按最低价格执行。第十条由于修理或配件质量问题引起的车辆故障,由定点维修供应商负责保修或返修。保修或返修的工时及材料费由供应商承担,造成损失的,由供应

4、商负责赔偿。第十一条定点维修供应商要做到维修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0天完成。市区内免费进行紧急救援,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第十二条最新范本,供参考!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的维修过程必须在全程监控的情况下进行,定点维修供应商负责监控设施的维护并保证正常运行,同时负责监控信息的收集保存。第十三条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要按照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单一证”制度(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和一级以上维修作业项目出厂合格证),并填制保修卡,明确责任。第十四条车

5、辆定点维修供应商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对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需经车辆维修单位同意,并将增加维修项目及理由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备案。建立车辆维修登记制度,细化维修品目及价格指标,公开收费标准及维修配件价格,每月5日向主管业务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上月维修情况。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维修单位要认真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验收单》,负责维修验收。第十六条定点维修供应商不能提供维修的车辆,车辆维修单位应持定点供应商出具的证明,提出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申请,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维修。公

6、务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外维修,特殊情况确需在外维修的,需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维修。四、车辆维修的费用结算第十七条最新范本,供参考!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统一实行总额控制、刷卡结算、按次支付制度。定点维修供应商要公开工时费收费标准和维修配件产地、品牌及价格,明确标注加价率、折扣率等财务指标。建立财务报表制度,每月向市财政局主管业务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报机关事业单位维修费用情况表。第十八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一车一卡”等有关财务管理要求,做到维修车辆与卡内指定车辆一致,严禁其他车辆套卡维修。

7、第十九条定点维修供应商对机关事业单位维修车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做到财务收支清楚,费用核算准确。建立维修车辆“一车一档”维修档案,载明车辆状态,维修项目,耗材清单,总成修理及成本费用等情况记录,专人保管以备查阅。第二十条定点维修供应商每季度初10日前将上季度市级机关在该企业维修情况包括车牌号、车型、维修项目、费用金额等信息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二十一条公务出车发生车辆故障需在外地维修的,维修费用凭维修专用发票经车辆维修单位领导同意,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8、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定点维修范围的公务车辆保养维护等项目,可凭保养维护等费用专用发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按现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最新范本,供参考!五、定点维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纪检委、市审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定点维修供应商公务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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