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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7
《专有出版权与出版资格及图书出版者的关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专有出版权与出版资格及图书出版者的关系 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了出版之经营范围而获得了出版资格的出版社之类“图书出版者”,可以通过图书出版合同之约定而取得相应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是,难道就能因此认为“专有出版权只为图书出版者所专有”吗?不能。 第一,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
2、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这是民事经济权利自由处分的基本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专有出版权"这一民事经济权利。 第二,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明文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相应的专有出版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并未明文规定只有图书出版者才享有专有出版权。这一法律规定并不等于“今有出版权只能归属图书出版者”2。法律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得以享有因合同约定而受让得到的专有出版权,但并不排斥其他民事主体也
3、同样依法享有通过合同约定而受让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其实,在当前诸出版社等使用的通用格式的示范文本《图书出版合同》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载明:“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各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利,为期X年”。在这里,授权方往往是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作者个人通常不具备出版资质条件,作者不是图书出版者,但他却可以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授予出版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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