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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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市政设施及管线建设规划管理第七章城市绿地以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第九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附录四: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附表一:荆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荆州市城市绿地分类代码表附表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

2、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实施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本市其他各市、县、镇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荆州市城市规

3、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五个层次。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各阶段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成果经技术

4、审查,征求公众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呈国务院审批。(二)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成果经技术审查,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成果经技术审查,征求公众意见后,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成果经技术审查,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公众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厅、建设部备案。(五)专业规划:规划成果经技术审查,征求公众意见后,由城市规划及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各专业规

5、划审批要求,报有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六)建制镇规划: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其规划应服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少于2万㎡,必须做总平面

6、规划设计。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荆州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1中类,71小类。其中,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见附表一、附表二)。第十条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在不偏离城市规划控制轨道的前提下,对用地使用性质划分的同时规定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见附表三)。荆州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必须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第十一条凡需

7、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过第十条兼容性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申请,调整规划,按法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荆州市规划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I类地区系指:荆州古城: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江津路以南、太岳路以东、红星路以西的城市用地。II类地区系指:新区指荆州沙大道以北城市用地(含郢城镇区),开发区包括荆州开发区、城南开发区和工业新区。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城市用地。第十三条在城市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

8、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500㎡;(二)多层居住建筑、高度10—24m的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三)高层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2000㎡;(四)高度大于24m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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