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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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教职工代表     1.教代会一般每五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本单位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具备规定条件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基层单位选举。     4.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     (1)教职工人数80—100人的代表名额为50—55%。     (2)教职工人数101—200人的

2、代表名额为40—45%。     (3)教职工人数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30—35%。     (4)教职工人数501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20—25%。     (5)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组织制度、运行规则与教代会相同。     5.教职工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有一定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3、后组织实施。根据学校组织机构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的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比例、选举方法、步骤等。     (2)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选举单位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确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召开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需有2/3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     (4)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

4、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开,并发给代表证。     (5)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可由工作性质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组建代表组(团)。         7.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校级

5、或中层领导干部、有较高声望的教职工、校外民主人士,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人员。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1/5。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代表的变动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现工作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

6、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3)罢免或撤换代表由代表组(团)写出书面报告送学校工会,经学校工会核实同意后经过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过半数同意有效,最后由学校工会宣布罢免或撤消其代表资格。     (4)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5)学校教职工人数增加,可根据规定的比例增加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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