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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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专题研讨——组长:许渊PPT制作:徐海芬吴霄霄PPT展示:徐艳成员:以上and华梦樱2008年,李某到苏宁购买液晶彩电。经精挑细选后,决定购买标价为1.5万的夏普46寸液晶彩电一台。当时,李某付款1万元,约定余款5000元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该液晶彩电被别人买去,李某要求苏宁将其存放在员工休息室中。苏宁工作人员照办。第二天,李某携5000元到苏宁取彩电。苏宁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昨晚彩电被盗,但李某仍应付清货款。李某听了很生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一:【答案】:李某。【解析】:首先李某与苏宁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李某约定余

2、款第二天取货时付清,苏宁同意。则合同成立。)其次因为彩电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件等。为了防止该液晶彩电被别人买去,李某要求苏宁将其存放在员工休息室中,苏宁照办。这就说明彩电是特定物。凡属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如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Q1:你认为该彩电所有权归谁?【答案】:李某。【解析】:有关货物风险的转移,世界各国的买卖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采用三个原则来决定风险何

3、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这三个原则分别是:货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移转到买方,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移转时移转到买方,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移转到买方。由Q1的解析可知,该案例符合前两个原则。故彩电被盗风险应由李某承担。Q2:彩电被盗风险应由谁承担?【答案】:有义务。【解析】:只有他履行了付款义务,才有权要求赔偿。在交易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免除,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Q3:李某是否有义务付清货款?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玉米,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张某与

4、乙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玉米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玉米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黄豆要出售,认为黄豆价格合适,遂于2010年3月1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黄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玉米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案例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玉米和黄豆交给丙

5、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玉米货款和50万元黄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玉米和黄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玉米的合同。4月7日因玉米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玉米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玉米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玉米过程中,因山洪暴发玉米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玉米尾款50万元。后黄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黄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黄豆。【答

6、案】玉米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即玉米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解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的标的是玉米,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此时甲为玉米的所有人。Q1:玉米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玉米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玉米和黄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玉米和黄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玉米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7、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玉米的所有权。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玉米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Q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玉米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答案】玉米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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