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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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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供参考) 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中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安全问题在学校具有“一票否决”的地位。 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1年颁布,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委托监护或者监护关系,而是管理、教育和保护的关系。 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大小,完全依据学校所具有的过错来判断。学校、幼儿园只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有无过错的标准 (1)六种学校不负责任的意外事故 A.地震
2、、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 C.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D.学生自杀、自伤的。 F.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四种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B.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C.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D.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
3、发生的。 (3)学校应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A.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B.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C.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D.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学校知道教师
4、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F.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G.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H.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I.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J.学校教师或者其
5、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K.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若因延误通知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学校负有责任; L.其他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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