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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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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专业.专注..word格式. 文 号: 颁布日期:1994-6-22 正 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颁布日期:19940622 实施日期:19940801 颁布单位
2、:国家计委、财政部 现将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8号)附件三和附件四执行。附件: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卫生检疫机关、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各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以及
3、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检验以及检疫技术服务等,收取检疫费。 (一)卫生检疫机关对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进行卫生处理,收取卫生处理费。.专业.专注..word格式. (二)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电等实施蒸熏处理,收取熏蒸处理费。 (三)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进行检疫、监测、卫生处理。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30元,有关单位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 (四)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
4、单位的要求,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每派一人次收费30元。有关单位应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预防接种、体检按规定收取预防接种费和体检费。 第四条 卫生检疫收费标准以检疫实际消耗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 因对外索赔、复议超过检疫有效期限的进出口货物等需要复检的,复检后卫生检疫机关收取检疫、检验费。 第六条 接受检疫检验的物品,卫生检疫机关不能自检的项目,由卫生检疫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卫生检疫机关支付,卫生检疫机关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七条 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销检疫、卫生
5、处理,撤检时,未作技术准备的收取30元撤检手续费;已做技术准备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开始实施检疫、卫生处理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检验等零星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卫生检疫机关参照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试行期限为两年。试行期限终止两个月以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第九条 某些特殊的检疫、监测、卫生处理、检验项目,如国外援助物品等,根据实际情况经国家卫生检疫机关批准后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条 自卫生检疫机关开具收费通知20日
6、内,报检单位和个人应交清全部检疫费,逾期未交的从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检疫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卫生检疫收入是卫生检疫机关的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补事业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或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收取国境卫生检疫费,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检疫机关、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
7、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专业.专注..word格式. 单位:元 -------------------------------------------- 序 号|项 目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备 注 ---|---------------|----|-----|------------- 一 |入境、出境卫生
8、检疫费 | | |客轮增加50% 1 |船舶 | | | (1)|10001总吨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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