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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6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条例.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实行委托,但受委托方应当是下级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第三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签定委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委托事项; (三)履行期限、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条 委托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
2、份。同时,应当制作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五条 省级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方)应当将受委托的市、县级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在办公场所或网上公示。第六条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方指示的,应当经委托方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方取得联系的,受托方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第七条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方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八条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受托方超越权限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受托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受托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委托方向许可相对人赔偿损失的,委托方在赔偿后可以对受托方进行追偿。 第九条 受托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一条本制度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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