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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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合同生效分为两种情况: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登记部门也由于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2、政管理部门。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重点解析】  掌握抵押合同生效的两种情形。  (三)抵押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重点解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3、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例如应当支付房租(抵押物为房屋)的人。如果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未通知此义务人,则无权收取此房租。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

4、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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