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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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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常用建筑材料图例9.1一般规定9.1.1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注意下列事项:1图例线应间隔均匀,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2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如某些特定部位的石膏板必须注明是防水石膏板时),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3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使倾斜方向相反(图9.1.1-1);4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净宽度不得小于0.5mm(图9.1.1-2)。9.1.2下列情况可不加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1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用
2、一种图例时;2图形较小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9.1.3需画出的建筑材料图例面积过大时,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作局部表示(图9.1.3)9.1.4当选用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时,可自编图例。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绘制时,应在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9.2常用建筑材料图例9.2.1常用建筑材料应按表9.2.1所示图例画法绘制。(以下所列学会辨认即可)注:序号1、2、5、7、8、13、14、16、17、18图例中的斜线、短斜线、交叉斜线等均为45°。10图样画法10.1投影法10.1.1房屋建筑的视图,应按正
3、投影法并用第一角画法绘制。自前方A投影称为正立面图,自上方B投影称为平面图,自左方C投影称为左侧立面图,自右方D投影称为右侧立面图,自下方正投影称为底面图,自后方F投影称为背立面图(图10.1.1)。10.1.2当视图用第一角画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用镜像投影法绘制(图10.1.2a)。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图10.1.2b),或按图10.1.2c画出镜像投影识别符号。10.2视图布置10.2.1如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若干个视图时,各视图的位置宜按图10.2.1的顺序进行布置。10.2.2每个视图一般均应标注图名。各视图图名的
4、命名,主要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断面图、详图。同一种视图多个图的图名前加编号以示区分。平面图,以楼层编号,包括地下二层平面图、地下一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等等。立面图和以该图两端头的轴线号编号,剖面图或断面图以剖切号编号。详图以索引号编号。图名宜标注在视图的下方或一侧,并在图名下用粗实线绘一条横线,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图10.2.1)。使用详图符号作图名时,符号下不再画线。10.2.3分区绘制的建筑平面图,应绘制组合示意图,指出该区在建筑平面图中的位置。各分区视图的分区部位及编号均应一致,并应与组合示意图
5、一致(图10.2.3)。10.2.4总平面图应反映建筑物在室外地坪上的墙基外包线,不应画屋顶平面投影图。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但必须标明方位;不同专业的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10.2.5建(构)筑物的某些部分,如与投影面不平行,在画立面图时,可将该部分展至与投影面平行,再以正投影法绘制,并应在图名后注写“展开”字样。10.2.6建筑吊顶(顶棚)灯具、风口等设计绘制布置图,应是反映在地面
6、上的镜面图,不是仰视图。10.3剖面图和断面图10.3.1剖面图除应画出剖切面切到部分的图形外,还应画出沿投射方向看到的部分,被剖切面切到部分的轮廓线用粗实线绘制,剖切面没有切到、但沿投射方向可以看到的部分,用中实线绘制;断面图则只需(用粗实线)画出剖切面切到部分的图形(图10.3.1)。10.3.2剖面图和断面图应按下列方法剖切后绘制:1用一个剖切面剖切(图10.3.2-1);2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的剖切面剖切(图10.3.2-2);3用两个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图10.3.2-3)。用此法剖切时,应在图名后注明“展开”字样10.3
7、.3分层剖切的剖面图,应按层次以波浪线将各层隔开,波浪线不应与任何图线重合(图10.3.3)。10.3.4杆件的断面图可绘制在靠近杆件的一侧或端部处并按顺序依次排列(图10.3.4-1),也可绘制在杆件的中断处(图10.3.4-2);结构梁板的断面图可画在结构布置图上(图10.3.4-3)。10.4简化画法10.4.1构配件的视图有一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一半;视图有两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1/4,并画出对称符号(图10.4.1-1)。图形也可稍超出其对称线,此时可不画对称符号(图10.4.1-2)。对称的形体需画剖视图或断面
8、图时,可以对称符号为界,一半画视图(外形图),一半画剖面图或断面图(图10.4.1-3)。10.4.2构配件内多个完全相同而连续排列的构造要素,可仅在两端或适当位置画出其完整形状,其余部分以中心线或中心线交点表示(图10.4.2a)。当相同构造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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