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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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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育状况证明我单位,男(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结婚,于年月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女)孩。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经离婚,于年月日与再次结婚。系再婚,再婚前共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特此证明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办理一胎登记卡所需资料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3)怀孕的证明;(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户口不在本县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还需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和县级人口计生局公章;(
2、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办理一胎登记卡所需资料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3)怀孕的证明;(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户口不在本县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还需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和县级人口计生局公章;(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办理一胎登记卡所需资料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3)怀孕的证明;(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户口不在本县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还需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和县级人口计生局公章;(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婚育状况证明我单位吴锡朝,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于2001年9月5日与王肖彦结婚,于2002年7月17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女孩。后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09年7月20日在灵寿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于2010年5月17日与李建玲再次结婚。吴锡朝系再婚,再婚前共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特此证明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2010年11月11日婚育状
4、况证明我单位李建玲,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2006年月日与白建力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08年9月23日在灵寿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于2010年5月17日与吴锡朝再次结婚。李建玲系再婚,再婚前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特此证明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2010年11月11日婚育状况证明我村,男(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于年月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孩,叫,生育登记卡卡号,于年月日因死亡,至今未再次生育和收养子女。特此证明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婚育状况证明我村,男(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于年月日
5、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孩,叫,生育登记卡卡号。于年月日因死亡,至今未再次生育和收养子女。特此证明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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