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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05月05日 [1997]财工字第119号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主题词:电力技术开发费用办法通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2、、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是向所属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收取,用于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年度
3、预算,由国家电力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根据当年技术开发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批。 对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开发费预算,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各全资子公司上年销售收入占国家电力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一次下达到各全资子公司,各全资子公司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技术开发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收取的技术开发费要在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单设帐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集中的技术开发费实行按季预交、决算结算办法。各全资子公司应上交国家电力公司的
4、技术开发费,在每季度初15日内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各子公司要按时上交技术开发费,不得拖欠。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及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用及试制失败的损失; (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制定及推广费用; (三)其他经批
5、准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技术开发项目申请,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后,会同财政部核批。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在拨付技术开发费时,要根据项目的年度支出计划拨款。对没有计划的支出,不予拨款。当年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项目使用单位要按规定的用途,合理地使用技术开发费,并将使用情况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单独编制技术开发费年度收支决算,年度终了,随国家电力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一并报
6、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技术开发费,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和标准,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年度执行中间需变更预算要报经财政部同意。财政部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技术开发费收取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其他国有权益。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的核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
7、司商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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