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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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合同条件1、一般规定1.1定义a.业主:b.设计师:c.监理师:d.业主方:指业主或设计师或监理师e.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文件承包实施本项目的单位f.材料供应商:在本承包范围内,业主确认为本项目提供物资、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单位。g.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从事专项工程施工的单位。这些专项工程是与本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项目的辅助部分,可能会随时到现场实施。1.2工程概况a.工程名称:b.工程地点:c.建筑面积:-------m2d.建筑用途:1.3合同文件法律依据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

2、规范性文件。1.4文件优先次序:a.合同签约书d.签约前往来函件及补充文件g.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h.技术规范i.合同施工图纸及变更j.工程量清单双方签订“合同签约书”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1.5本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业主认为承包商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如果承包商发现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间有歧异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指明歧异事项,而业主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指示出合同文件中歧异的哪一部分应被采用,但此类指示不同于业主要求的变更,承包商无权提出有关工

3、期和费用上的任何索赔或补偿。1.6承包商已经认真视察了工程现场,熟悉了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起卸方位,取得了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工期的资料。承包商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商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承包商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

4、、不予增加费用。承包商保证在上述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竣工交付甲方。承包商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商不会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业主作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2.业主权限2.1对于承包商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业主方有权就该行为的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商在接获业主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业主方有权直接聘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聘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业主可作为债务向承包商索还或在根据合

5、同文件应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而无需承包商同意,并支付给执行者。2.2承包商在收到业主发出的书面通知时,承包商应即刻确认并遵从。同时,可以要求业主书面指出通知中有关事项的条文依据,承包商认为业主总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业主总代表提出修改通知的书面报告,业主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在紧急情况下,业主总代表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通知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业主总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通知,承包商应予执行。因通知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

6、相应顺延。2.3业主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或业主总代表签字(涉及增加价款、费用或延长工期或给予承包商赔偿、补偿的事宜,必须加盖业主公章方为有效),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但如业主总代表迫于时间紧急,而先发出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应于业主总代表发出口头通知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业主总代表在承包商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通知已被确认。2.4业主应负责的工作如下:a.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只作为承包商之参考,资料的准确性业主不予承担。b.负责办理应由业主负责的施工所需各

7、种证件、批准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c.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保证三通一平。d.组织承包商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e.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具体由承包商负责。2.5业主享有全部工程竣工前提前使用的权利。业主保留当全部工程完成之前进入可使用工程部分的权利。下列情况均不视为业主已接收工程或承包商已交付,并不应视为违反任何合同条件,承包商不应为业主行使该项权利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并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

8、要求的责任.使用时造成的建筑物破坏,承包商不负任何责任。(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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