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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购销合同责任的法律分析 2002年7月4日,某药材公司与某制药厂签订了购销中药材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药材公司供应制药厂中药材50吨,单价1.2万元/吨,分三批交货。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并自负运费;结算办法为货到购方仓库后,购方即汇款到销方结账。合同签订后药材公司即组织货源,于8月25日即给制药厂运去第一批药材10吨。制药厂在收到货后即按合同规定汇款12万元给药材公司。同年9月28日,药材公司通过铁路发运第二批药材到制药厂。制药厂在收到货后发现短少2吨,同时这次发的中药材中部分已霉烂变质,不再适宜作药材,在检验后
2、于10月3日向药材公司发去电报,称到货数量不够,且部分中药材已变质,请药材公司来人协商解决。药材公司在接到电报后没有派人去制药厂,反向制药厂发电要求制药厂按合同要求如期把第二批货款寄出。制药厂看到药材公司无动于衷,就先把有质量问题的20吨中药材存放于仓库中,同时敦促药材公司把第三批货发来以解决该厂生产急需。药材公司这时派人到制药厂后,提出制药厂应先付款,然后双方再商议质量问题;如果制药厂不付款,第三批货停止发运。制药厂为解决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被迫汇款20万元给药材公司。药材公司于10月
3、5日收到款后,称制药厂没有如期汇款,已经违约在先,因此要求解除与制药厂签订的中药材购销合同。制药厂在眼看履行原合同无望的情况下,就以1.3万元/吨的价格从市场上另购40吨中药材,以解决本厂的原材料短缺问题。制药厂于11月20日向药材公司提出其应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制药厂造成6万元的损失,药材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并要求制药厂再汇4万元货款。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制药厂遂于2003年1月8日向XX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药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起诉与答辩: 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代理律师立即着手准备诉讼前期工作,到被
4、告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先后取得了当地气象台天气预报的原始资料,包括雨量、湿度等重要数据;对当地人作的关于当地天气情况调查笔录;同期全国最大的药材市场的同种同质的药材批发报价单。同时又提取了问题药材的随机样本加以封存,并对其进行药性检验,提供同期购买替代药品的原始合同及付款单据。高效率的取证工作为以后胜诉奠定了强大的基础。原告制药厂在起诉书中称:被告药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合格中药材,导致本厂生产停顿,被迫高价从市场上购买中药材以满足生产急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送到第二批货后没有立即付款是因为
5、产品质量问题,原告这样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构成违约,本案的一切责任应完全由被告承担。 被告药材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被告的货物质量没有问题,中药材之所以霉烂是因为原告仓库潮湿所致。原告不按期付款才使被告停止发货,因此被告在此案中没有责任。原告不仅应按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原告违约金,而且还应赔偿被告第三批货的预期利润4万元。 审判结果: XX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2002年7月签订合同后,被告药材公司即收购中药材,准备履行与制药厂签订的合同。因药材公司收购的中药材太多,就在外边空地上堆放中
6、药材。后来天气发生变化,连降了几场雨,致使药材公司露天堆放的药材变质。药材公司为转嫁损失,遂在2002年9月份向制药厂交售第二批货时,把好的中药材与变质的混杂在一起通过铁路部门运到制药厂。制药厂在收到中药材后即请当地卫生部门进行了检验,确认这批中药材已不宜作药材使用,故将其暂存在库。在制药厂向药材公司付出第二批货款20万元后,因药材公司拒绝发货,才从市场上从别的客户手中购买中药材40吨,其购买价格在当时情况下是适中的。关于药材公司称货物短少的问题,法院向铁路部门做出调查后认定:根据铁路部门向药材公司出具的收据,第二
7、批货物重量为18.1吨,药材公司坚持为20吨没有事实根据。 XX人民法院认为:药材公司明知中药材是作为药品原料出售的,却把已变质的中药材送到制药厂,继而又不按原合同发运第三批中药材,已构成违约。制药厂在药材公司履行合同无望的情况下从市场购买了同种中药材以满足生产需要是合理行为,其所受的损失应由药材公司承担。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1.解除2002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中药材购销合同;2.被告退回原告20万元货款并从原告处把变质中药材运回自行处理;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4.案件受理费全
8、部由被告承担。至此,原告方完全胜诉。 评析: 抛开律师在本案中完美的取证工作不谈,单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学原理加以阐述。本案中药材公司因交付了质量不合格的货物,给制药厂造成了损失,因此法院判决由药材公司赔偿制药厂所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应赔偿多少,在赔偿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如果赔偿数额太少,起不到惩罚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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