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白城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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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对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组成第五

2、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监督组织。其职能是:专门负责处理学校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工作。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全部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3、。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采取相关人员回避的办法。因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和因非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及取消入学资格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及学生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因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教学管理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及教学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不服,应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

4、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单位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三条对学生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5、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期已过,不予受理。(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第十四条申诉学生可以自己申诉或授权其亲属、同学代理申诉。第十五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学校在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申诉人。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

6、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显失公平的,应当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建议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学校领导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认为需要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7、建议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第十九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调查工作。第五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听证活动以

8、公开方式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申诉人的意见。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当事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诉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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