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8366761
大小:20.51 KB
页数:1页
时间:2019-11-2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一)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
2、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承揽人(承包人)发现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发包人)。因定作人(发包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发包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3、责任:(1)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