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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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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经概论第二次作业曾钰仪民商1305班G13201027n 1、本贸易合同选择了贸易术语CIF,贸易双方又是CISG成员国,应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答:CISG是外贸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大的规则,而CIF仅仅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种具体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本案中太达公司与newa公司并未对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所以本案法律问题应适用《公约》。n 2、关于700箱湿损的货物,收货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答:收货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中两公司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
2、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运输中的货损风险在买方,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卖方义务是投保最低险别。因为本案太达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水浸险在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n 3、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制礼品,收货人可向谁索赔?为什么?答:收货人可向承运人索赔。根据CISG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本案中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3、风,但经查蜡制礼品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不符合《海牙规则》中的免责条件。所以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n 4、本案中的损失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答:(1)湿损的700箱蜡制礼品及其他货物。(2)在避难港支付的港口停泊费用和船舶修理费用。n 5、本案中有关的银行的议付和偿付是否有不当处?为什么?答:议付不当,偿付没有不当。本案中议付应由中方提出。而偿付是正确的,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银行需承担其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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