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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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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关系,加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现结合近年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管理规定》的实践情况,对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或拍卖的案件,应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2、对外委托,其他庭室和人员不得对外委托。第二条进入审判程序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由审判人员填写《委托鉴定审批移送表》,写明鉴定要求、鉴定标的、当事人联系方式等,附鉴定相关资料,经庭领导签字并加盖庭章后,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第三条进入执行程序需要对外委托评估的案件,由执行人员填写《委托鉴定审批移送表》,写明评估要求、执行标的、当事人联系方式等,附判决书、查封裁定、查封扣押清单、评估相关资料,经庭领导签字并加盖庭章后,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第四条进入执行程序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由执行人员填写《委托拍卖审批移送表》,写明拍卖标的、当事人联系方式等,
3、附查封裁定、查封扣押清单、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庭领导签字并加盖庭章后,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第五条进入破产程序需要对外委托评估或拍卖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委托鉴定审批移送表》或《委托拍卖审批移送表》,附申请书、裁定等相关资料,经庭领导签字并加盖庭章后,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受理委托司法鉴定或拍卖的案件后,应当首先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或拍卖机构。协商不成的,采用随机选取方式确定或指定。第七条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或拍卖机构工作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主持。委托鉴定管理人员或委托拍卖管理人员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4、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选择。第八条当事人向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申请,委托同一在册鉴定或拍卖机构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应当将该申请与《委托鉴定审批移送表》、《委托拍卖审批移送表》一并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协商选择鉴定或拍卖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确无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或在鉴定人名册中确无胜任鉴定工作的,可由当事人申请、经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委托鉴定人名册以外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从事该案的鉴定工作。第十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当事人应当全额预
5、缴鉴定费。全额预缴确有困难的,可向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缓交或减交鉴定费的申请,经分管院长(执行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手续。申请缓交或减交鉴定费的,应当预缴不低于应缴额50%的鉴定费。在鉴定或拍卖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或拍卖终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因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在结案时一并作出处理。第十一条应当事人申请或鉴定机构请求,委托鉴定管理人员应当协助调取鉴定所需资料。必要时,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第十二条委托鉴定管理人员应当组织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各方参加现场勘验,并认真做好记录,保持现场工作秩序。勘验
6、现场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并保存好送达回证、邮寄回单等证据材料。在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应当与委托鉴定管理人员、鉴定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验。第十三条当事人不能提供鉴定所需资料,又无法从相关部门调取的,委托鉴定管理人员应当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案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将案件退回,同时报有关庭领导。第十四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期限的监督。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出具鉴定结论。疑难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出具鉴定结论。如需要延期,鉴定人应在到期的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收到鉴定书后,应在二日内移送该案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
7、欠缴鉴定费的除外。第十五条拍卖机构负责组织拍卖标的的看样、公告、组织拍卖会等工作。应拍卖机构要求,执行人员、委托拍卖管理人员应当协助进行拍卖看样。第十六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案件的管理,包括拍卖委托、拍卖监督、通知拍卖暂停或撤拍等工作。委托拍卖管理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现场监督拍卖。因情况变化,需要暂停、终止或恢复拍卖的,执行人员应当报请庭领导审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拍卖管理人员,由委托拍卖管理人员通知拍卖机构。第十七条拍卖暂停,在两个月内无法恢复的,委托拍卖管理人员应当将案件以书面形式退给执行人员,同时报执行人员所在庭领导。终止拍卖的,
8、委托拍卖管理人员应当于三日内将案件以书面形式退给执行人员,同时报执行人员所在庭领导。第十八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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