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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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16.冀东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17.冀东油田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办法18.冀东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19.冀东油田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中油冀安【2005】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加强油田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健康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分级管理原则,为员工创造有利于

2、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控股公司。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对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健康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第五条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第三章生产场所和健康监护管理第六条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由各单位按程序上报整改计划,限期治理。第七条对工作场所存在的

3、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作业场所环境中物理因素强度的监测,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第八条对油田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性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第十条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

4、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各单位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并定期报告。第四章预防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

5、职业卫生评价及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第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三同时”是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第十四条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应采取隔音消音措施;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水、护、密、风、管、宣、革、查等综合治理措施。对尘、毒、射线、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

6、,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要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化学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七条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防范。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预演。第十八条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

7、件的企业和个人。第十九条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向质量安全环保处申报,登记备案。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第二十条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依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确诊。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诊断。第二十二条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由职业卫生机构出具证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经油田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

8、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第二十三条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所在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第二十四条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及时处理。第六章计划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负责提出员工健康检查(职业和非职业性)计划,报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编制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经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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