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已提交).doc

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已提交).doc

ID:48268557

大小:34.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20-01-19

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已提交).doc_第1页
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已提交).doc_第2页
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已提交).doc_第3页
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已提交).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已提交).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分别成文)l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l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l与建设单

2、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

3、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发包人即指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它是依法设立的、对

4、建设工程进行投资并享有权利的投资人。《合同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发包人有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依法分包的义务,《司法解释》更加明确列举了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三种情况,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不止于此,具体有:   (1)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顾客观实际的造价,不顾施工工艺要求,任意缩短工期,必然导致承包人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

5、量的低劣。   (2)不按建设程序运作,不提供规范的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法》均规定了建设工程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发包人(承揽人)有提供施工必要条件的义务。但有的发包人出于经济利益或其他需要,仍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甚至还造成等图施工的现象,图纸没有审核,设计与实际不符,这些都很容易给工程质量带来先天不足。《司法解释》第12条的第一种情况便是“提供的设计有缺陷”,这是发包人违反义务的一种结果。本案中,原告存在有指定打桩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边施工边修改的事实,所以如果工程质量因为没做搅拌桩存在缺陷,那也是

6、由于原告变更设计所致,原告应对其变更行为承担责任。   (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也做了类似规定。由于发包人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着很大的支配权,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很少会予拒绝,甚至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也会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照做不误。这时,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

7、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将工程任意肢解分包。《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该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我国对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或分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查、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将很有可能造成质量问题。肢解分包往往造成

8、施工现场的混乱,不利于工程的统筹安排,所以这也是法律明文所禁止的。《司法解释》第12条第三种情况列举了其中的一点“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