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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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目前,佛山市用水水平在珠三角处于中等水平,特别是人均综合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公共管网计划用水覆盖率等,与用水效率较高的深圳、东莞、珠海等城市仍有一定的差距。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的工作部署,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对全市工业企业和城镇公共用水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以及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方案》)二、政策依据(一)《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

2、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下简称《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下简称《指导意见》)(三)《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佛办发〔2017〕1号)三、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本市范围内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市政供水非居民用水户和纺织、印染、电镀、建材、食品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生产企业的全部用水户,纳入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

3、范围。我市将逐步推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到2017年底,全市纺织、印染、电镀、建材、食品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生产企业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到2018年底,全市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到2020年底,全市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户全部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四、重点说明的相关事宜(一)实施范围的确定原则。按照《指导意见》中“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5千立方米、其他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用水大户应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的相关

4、要求,并综合考虑我市各行业用水水平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关于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的控制目标,确定我市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用水户行业类别及规模。经调查摸底,符合条件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市政供水非居民用水户约为2300户,约占全市非居民用水户的1%。(二)实施时间安排。我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工作自2017年开始实施,2020年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全面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管理,与《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中的时间节点保持一致。另外,《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设市城市基本落实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根据国家“水十

5、条”的专项整治行业名单,结合我市实际,暂定我市的高污染、高耗水行业主要包括:纺织、印染、电镀、建材、食品、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制革和农药等。各区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结合本区实际自行制定本区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目录。(三)累进加价标准的确定。根据《指导意见》中“三、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标准……单位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照累计加价标准的1倍至3倍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从严制定收费标

6、准。”精神,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的取水户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标准,并参考广州、深圳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的累进加价标准。(四)对于市政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

7、量5%以上(含5%)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按1-3倍加收的收费标准及水量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例如:某企业核定的某月用水量为1万吨,某月实际用水量为1.6万吨,超出计划用水量的60%,则该企业应缴纳加价水费为=(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0—20%(含20%)的部分×供水价格加收1倍+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20%—40%(含40%)的部分×供水价格加收2倍+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40%以上的部分×供水价格加收3倍)(五)与省内周边同类城市非居民累进加价实施方案比较分析选取省内已发布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广州、深圳、珠海三个地市进行比较分析。广州市于20

8、16年初修订了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划分三个梯度,超计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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