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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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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办理程序 1.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于每年1月1日起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余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自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 2.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未开通“网上申报业
2、务”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并同时附报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计算出月均数并按下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月均数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其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
3、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伤残津贴乘以12个月后申报 2.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3.对逾期未申报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 4.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5.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每一结算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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