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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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

2、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3、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

4、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

5、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由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不属于前款所述范围的新原料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应当在新原料使用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新原料备案技术要求将新原料的有关资料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应当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批准或者取消备案并通知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    第十条(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新原料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

7、的使用及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化妆品分类)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产品管理方式)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和进口国

8、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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