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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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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一、概念和特征仅指以有体物为标的物的买卖。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一)动产所有权转移1、以交付为转移(1)现实交付(2)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3)简易交付: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为买方占有,合同生效即交付(4)占有改定:卖方有必要继续占有标的物,与买方达成约定由买方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5)指示交付:交付对第三人的占有返还请求权2、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保留:合同中约定买方支付价金前卖方保留所有权(二)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转移三、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一)动产风险负担:交付主义1、送货上门:2、自提货物:3、简易
2、交付:4、代办托运、邮寄:5、所有权保留买卖:自交付转移6、试用买卖:出卖人承担7、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方承担8、因买方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方违约之日起由买方承担9、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买方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由卖方承担(二)不动产风险负担规则:交付主义四、孳息归属:交付主义五、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含义: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2、例外: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3、内容:买方可中止付款、主张违约责任(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要求其
3、承担违约责任六、买方的验货义务(一)内容1、验货义务2、在合理期间通知卖方3、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交付合格(二)验货期1、有约定的,从约定2、无约定的,应及时验货,并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验货情况3、合理期间原则为2年或质量保证期案例分析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到货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
4、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几种主要的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有权要求:(1)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2)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分
5、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依登记;动产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则依交付。二、试用买卖1、含义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2、合同生效条件试用期满,买受人明确表示购买或试用期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3、试用期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则由出卖人指定合理期间。案例2010年7月,张春和其母亲与李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春将其名下一套商铺的所有权转让给李冬,李冬将房款40万元交与张春的母亲,双方均按合同要求履行合约后,商铺所在地段面临拆迁,价格上涨。为此,张春的母亲反悔,拒不将正在经营的商铺内货物搬出,把房屋交付与李冬。李冬便向原商铺所
6、有人张春要房,张春以产权已过户,和自己没有关系为由不予理睬。无奈之下,2010年11月,李冬持商铺产权证书将张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春和其母亲侵权并搬出该商铺,赔偿商铺的租金损失8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春虽将商铺产权过户于李冬,但张春并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李冬,其随附义务并未履行,有悖于生活常理,是造成李冬未能占有该商铺的主要原因。张春的母亲在李冬要求搬出该商铺时,已无权占有该商铺且拒不搬出,其家庭内部矛盾不能对抗善意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因此法院判定张春和其母亲侵权成立,限定
7、张春的母亲十日内搬出商铺交付与李冬,并赔偿李冬的租金损失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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