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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济南会计继续教育——公司法3.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二、股份转让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二、股份转让(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
2、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4.为防止变相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三、股东诉讼第八节 公司债券一、发行主体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三、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
3、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二、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一)利润(二)公积金(一)利润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十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公司合并二、公司分立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第二部分公司法实践应用注重解决
4、公司法实践问题包括:八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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