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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0
《2014教育法学简答题.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2.简述教育法的渊源。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3.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
2、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4.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
3、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①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类。②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
4、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6、简述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
5、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7、简述教育法权和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1.主体不同:教育权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分存在;受教育权的主体主要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在教育权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它需要有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国家教育权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8、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
6、什么?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有以下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形式:(1)不作为,即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在这里,只要义务人不作为就构成了权利***利实现的条件。(2)积极作为,即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做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在这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上属于积极义务的承担者,这种义务的任何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都可以引起权利人要求权的行使。(3)接受国家强制,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相对应。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影响国家强制力的发挥。9、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答:
7、《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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