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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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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债权保障的一般理论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主持人: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老师来做讲座,崔老师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债权保障的一般理论。崔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这些大家都很熟悉,我也不用多作介绍了。主讲人:首先非常感谢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再次邀请我来到这里,和各位一起讨论债权保障的问题。也非常感谢李富成博士这么热情洋溢的介绍,不过我实在不敢当,“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啊。另外还要感谢韩世远博
2、士,他为我翻译了日本法中有关责任财产的文献。下面我就来谈一谈债权保障的一般理论。一、债权保障的概念对于债权保障的概念,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就是对债权的保障,详细一点就是对债权存续与实现的保障。由于债权关系的首要目的在于将债权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由于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债权及其利息的享有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有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所以,对债权的实现给予保障属于债权保障的内容,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债的担保专为债权实现而设,就更加证明了这一点。保障债权存续也
3、属于债权保障的范畴,这就需要花费一些时间来加以说明了。第一,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利益,对债务人而言则意味着负担,债务人否认它、侵害它系理性的选择之一,由此显现出保障债权的必要性。此处所谓保障债权,在逻辑上应当自债权产生时开始,于是,它将保障债权存续包括在内便是自然的结论。第二,债务人乃至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民事责任制度会威慑此类不法之徒,也警诫着一般人,从而使债权得以存续。就是说,民事责任兼有保障债权实现和存续的功能。第三,一个法人如果没有责任财产,就难以维系其民事主体的资格,又何谈其债权的产
4、生与存续?从广阔的背景说,一个自然人没有责任财产,也难有知情之人与之签约,即难有其债权的产生与存续。可见,责任财产不仅是债权实现的保障,而且向前延伸到债权存续阶段起着保障的作用。第四,债的保全就是在维持责任财产,债的履行抗辩权在客观上也维持着责任财产,至少是迟滞着责任财产的减少。因而,如果说责任财产制度具有保障债权存续的作用,那么,债的保全、履行抗辩权等制度便随之具有保障债权存续的功能。必须指出,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在于债权实现,债权人获得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如果债权只是存续而不会实现,那么
5、,债权保障制度就不应当包含保障债权存续的内容了。强调这一点是必要的,因为债权实现,至少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债权立即消灭而实现,二是债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消灭而实现,三是债权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存续而实现。第一种类型所对应的债权,以现物买卖产生的债权为典型,在债权让与的常态情况下,受让债权也包含在内。此类债权的实现表现为债权产生之时就是消灭之日。第二种类型所对应的债权,以存在着一定履行期限的非继续性债权为代表。合同成立但需要公证、有关部门批准等要件才能生效场合所产生的债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此类。这些债权的
6、实现距债权产生要延后一段时间。第三种类型所对应的债权,以继续性债权为常态。此类债权的实现形态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意义上的债在数量上不断萎缩,个别债权在消失,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不断产生。就第三种类型,债权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存续而实现来说,债权保障包括保障债权实现和保障债权存续符合实际,也不矛盾。单从债权人方面观察,债权永不消灭且不断实现,最为理想。但就第一种类型,债权立即消灭而实现而言,人们期待的债权保障,或者说法律目的所决定的债权保障,不包含保障债权的存续这项内容。在第二种类型中,债权
7、实现和债权存续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障债权存续和保障债权实现之间的关系,介于前两种类型之间,表现为法律必须首先保障债权存续,债权无法存续便谈不到债权实现,即使在债权无法存续系因债务不履行所致,原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债权等情况下,虽然可以说债权实现了,但这种形态的实现也往往非债权人的理想期待。在这个阶段,保障债权存续与保障债权实现是统一的。但非继续性债权由其本质所决定,较长期地存续下去就意味着它未实现,只有在其履行期届满时或者之前因适当履行而消灭,它才会实现。在这个阶段,保障债权存续与保障债权实现又存在着
8、矛盾。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如有需要,可查看作者文库其他文档。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债权保障的一般理论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主持人: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老师来做讲座,崔老师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债权保障的一般理论。崔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这些大家都很熟悉,我也不用多作介绍了。主讲人:首先非常感谢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再次邀请我来到这里,和各位一起讨论债权保障的问题。也非常感谢李富成博士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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