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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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2083号)精神,结合吉林省稻谷生产和收购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制定收购预案的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做好稻谷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部署,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在辖区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2010年

2、生产稻谷,收购后粮权属于国务院,临时存储。二、委托收购库点的确定在委托收购库点确定上,遵循“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统筹考虑在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及整体接管库、托管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粮库。委托收购库点应具备的条件:1•辐射范围广,可基本满足当地及周边乡镇农民售粮需要;2•交通便利,位于铁路或主要公路沿线;3.有一定规模和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存技术规范》要求;4•储粮仓房完好,防火、防汛、防盗等设施齐全;5•配有合格的计量设备、检化验室,

3、具备必要的粮食物检、化检能力;6•有专职保管、化验人员,熟悉粮食收购、保管业务并能熟练掌握有关技术;7•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具有独立法人和粮食收购资格;8.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纪案件和储粮安全责任事故;9•稻谷加工等用粮企业不作为委托收购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分行对全省稻谷主产县(市)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核,在37个市县确定了157个委托收购库点(名单附后)。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执行2010年中晩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样本)》的通知(中储粮〔20

4、10〕763号)要求,中储粮统贷统还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统一印制合同样本)。三、有关质价政策委托收购企业入市收购稻谷,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1•稻谷(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5元,是指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0%,水分<14.5%,出糙率77.0%~79.0%(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稻谷为2010年生产的等内品,等级差价为每

5、市斤0.02元。2•最低收购价格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委托收购库点的到库收购价。3.对于非标准品稻谷的收购,由委托收购企业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对于高水分稻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可确定收购最高水分限量和收购入库进度,以保证收购入库的高水分稻谷能够及时整理、储存安全。对整精米率低于49%的稻谷或不属于2010年生产的新稻谷,不列入最低收购价的收购范围。四、收购准备工作委托收购企业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

6、范》等有关仓储管理制度要求,做好粮食收购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等相关工作,保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1•储粮仓房。收购库点要按照批准的收购计划,进行清仓腾库,加强检查修缮,确保仓房坚固,符合储粮要求,并做好粮食入仓前的空仓消毒,尤其是门窗、洞口和通风道等重点部位的消毒杀虫。2•收购场所。准备好收购场地,做好功能区划,指定交粮车辆停靠、粮食验质定等、检斤、清理、财务结算等场所,备好粮食晾晒场地。3•机械设施设备。配备足够的检斤、检验、输送、整理以及粮情检测、机械通风设施设备。(1)检斤、检验设备必须进行校正,必要时请当地计量部门重新验定;(2)输

7、送、清理设备使用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杀虫处理;(3)检查粮情检测系统确保运行正常,采用手工测温的,要配齐手持电子传感设备、测温计等设备;(4)调校机械通风系统或排风扇,确保正常使用;(5)配足备齐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五、收购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标准严把收购关,严格执行等级差价。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的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代收各种费用,不得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委托收购库点资格,并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

8、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六、集并委托收购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库点收购的稻谷集并到委托收购库点或指定库点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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