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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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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及经济权限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财经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严肃财经工作程序,规范校园经济活动秩序,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完整,不断增强学院财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利和责任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院各级领导经济责任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院实行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主管部门的院级领导、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要做到分级负责、各司
2、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权限的内容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第三条:在尊重各部门财务自主权的基础上,提倡服从和服务全院发展的大局意识,努力整合共享现有的教育资源,杜绝浪费和重复投资,支持学院集中财力,兴办事关全院学生、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院长远发展的大事。第四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统一制定我院财务制度。学院财经工作、重大经济问题由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决定,日常工作由主管财务副院长负责统一实施。财务处作为学院财经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院财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全院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的财经政策,防止政出多门。
3、第二章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全院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第二条:院长负责学院办学资金筹措的领导工作,负责审阅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奖金分配使用计划等,并提出建议。第三条:院长负责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四条:院长对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的信贷、基建项目、大型设备的购置、担保等重大、特殊收支或经济事项负责。第五条:院长负责审批在院年度财务预算内非特定项目的经费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一万
4、元以上三万元以内的学院特殊项目的开支,超过三万元标准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第六条:院长在切块经费内负责学院不可预见费及分管部门的招待费、加班费等项支出的签批。第七条;院长依据《会计法》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丿行职责,依法保证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第三章主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协助院长全面组织和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第二条: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学院内部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并保证学院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院内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出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
5、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第三条:负责领导学院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各附属单位上缴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意见,负责将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签名盖章,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六条:负责组织学院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大批量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负责组织以学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基建项目、信贷以及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并对院长办公
6、会或党委会通过的对外投资、基建项目、信贷以及担保等重大、特殊支出或经济事项的执行过程签字负责。第八条:负责审查签批院经费范围30000元以内的自筹基建、修缮项目,行政、教学设备购入等各项日常支出,超过30000元标准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九条:负责审查签批不超过30000元支出标准的学院预算之外的各项支出。第十条:负责组织实施全院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第十一条:负责学院及分管部门招待费、加班费、离休人员的住院费等项支出的签批。第十二条:负责组织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四章主管教学副院长经济职责及经济权限■■■巨第一条
7、:对主管的各教学单位、分管的职能部门,按时据实申报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及维修项目计划的预算,负责审签把关,并按规定程序参与全院经费预算的平衡。第二条:对主管的各教学单位超出日常经费开支范围的,或属于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内非特定项目的,一次性支出五千至一万元的较大金额支出、特殊事项支出、重要合同协议的签定等签字负责,额度在万元以上的须报院长审定。第三条:负责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课时费测算审核工作。第四条:负责学院教学科研、教材立项的审批。第五条:负责切块经费范围内招生费各项开支的签批工作。第六条:对所主管的各教学单位、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
8、以及所负责切块经费签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章主管行政、党务院领导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主管学院行政、党务部门的院领导,应督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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