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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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奖励条例1总则1.1为推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科研工作“量”的持续增长和“质”的稳步提高,努力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逐步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2科研奖励范围2.1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奖励类别和科研奖励人员。2.1.1科研奖励类别:包括各级科研成果奖励、各级科研获奖奖励、专著和高质量论文等奖励、教材奖、科研立项课题奖励、科研开发奖、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科研中介奖励。2.1.2科研奖励人员:包括

2、我校在编教职工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贡献者。下列人员暂不执行此规定: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以上者;长期病假者;或由于其它原因长期不在岗者。3科研奖励原则及要求3.1科研奖励原则3.1.1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3.1.2坚持科研奖励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1.3坚持奖勤罚懒、鼓励先进的原则。3.1.4坚持弘扬学术正气,反对学术领域弄虚作假的原则。3.2科研奖励具体要求:3.2.1各类成果的奖励仅限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且知识产权无异议。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对成果完成人员或课题组

3、成员进行奖金分配。奖励资助的科研经费由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掌握,课题组成员共同使用。对特殊情况,如有较大成就和影响的研究成果,若第一完成人授权,我校参加人员为第二完成人的也可以申报,但对第一完成人不授奖;若第一完成人去世,第二完成人征得其他共同完成人的同意后可以申报,但仍按原完成人员排序授奖。3.2.2各类成果必须标注“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完成单位。对于合作成果,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金分配为80%,第二完成单位为60%,其余为40%。3.2.3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中文核心期

4、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依据。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申报奖励,必须是在专业类和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及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而且必须是专业学术论文。3.2.4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学术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奖励。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为独著,一般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限前2名。核心期刊第二作者各项奖励减半。3.2.5受奖励论文字数一般须在3000字以上。不足3000字,但被权威学术资料引用的学术论文仍可享受奖励,且参照其它标准执行。3.2.6申报奖励的成果,应是按要求进行年度

5、登记的成果。各种项目的立项、鉴定、评奖等,须向科研处上报,并由科研处备案。3.2.7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项目、成果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及岗位职责紧密结合。4科研奖励类别、内容及标准4.1各级科研成果奖励4.1.1科研成果奖励内容(1)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和在软科学研究、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有关部门、单位采纳或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2)对年度内获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

6、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获奖成果的奖励。4.1.2各级科研成果奖励标准(1)对于我校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在科技领域进行的发明创造而获得专利并创造经济效益的成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向学校交纳金额的20%进行奖励。(2)对于我校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和技术中介活动,并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向学校交纳金额的20%进行奖励。(3)科技成果获国家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4)科技成果获省部级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

7、5)科技成果(含有较高学术价值论著、论文)获市级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4.2专著类奖励4.2.1专著类奖励包括:公开出版的、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使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如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校点选注、资料汇编、工具书、科普读物、音像制品、软件等。4.2.2专著类奖励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获得不同额度奖励。4.2.3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著作,学校实行追加奖励。4.3教材类奖励4.3.1为了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高职高专教材的编写,进一步促进学校教材建设,特设立此奖项。凡我校教师主编由中央、地

8、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由教务处教材科供应给学生并经过两届以上(含2届)的学生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习教材、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其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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