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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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  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  财产

2、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

3、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

4、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5、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  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

6、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

7、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   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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