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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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企业集团发展方兴未艾,企业合并增多,因此,对合并报表的探讨不仅是我们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主要内容,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我国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的现状和制定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有关问题谈谈认识和想法。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权益分配1我国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的现状1.1我国企业合并理论定位不明确  作为财务会计三大难题之一,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最近几年经历了重大变化。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极大地促进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与实务的发展。然而,从暂行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上看,我国合

2、并会计报表的理论定位不是十分清晰,既不是所有者观,也非主体观,更非纯粹的母公司观;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的表述方面,暂行规定采用的是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主张合并会计报表是为母公司的股东编制的;从报表要素的合并方法上看,暂行规定综合体现了主体观和所有者观的合并理念,对于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要求采用完全比例合并法,而对于共同控制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则要求采用比例合并法;在计价基础方面,暂行规定认同了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即采用双重计价基础,在计算合并价差(其中包括股权购买价格中所蕴涵的商誉以及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时,对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那部分净资产,只按母

3、公司的持股比例推算并确认公允价值,对于少数股东拥有的那部分净资产,仍维持历史成本基础;在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认定方面,暂行规定采纳了母公司观那种回避矛盾的做法,将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在负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在抵消集团内公司间交易末实现损益方面,暂行规定则完全秉承了主体观的做法,不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或平流交易,均100%予以抵消;在收益确定方面,暂行规定强调反映母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净收益,将少数股东损益视为一项费用,作为合并净利润的一个扣减项目,与母公司观的合并理念如出一辙。可见,暂行规定具有十分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其理论定位有待进一步完善。1.2企业合并方法无明确规

4、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方法尚无明确规定,此外,购买法下所产生的商誉及购买成本在《暂行规定》中也未体现。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企业合并会产生显著差异,因此,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对此,我国《暂行规定》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制定企业合并准则时一定要明确应采取那种合并方法。1.3企业合并范围界定不清晰1.3.1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及其标准  (1)数量标准。按照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的控股比例来确定,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的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为标志。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直接控股,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

5、;间接控股,即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交叉控股,即母公司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  (2)质量标准。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以能控制子公司经营政策和财务决策为标志。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通过与被投资公司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1.3.2我国对合并标准的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作了如下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

6、者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从内容看,我国关于合并标准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并无本质区别,但在具体运用中,却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原因在于我国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质量标准又强调数量标准。但这种作法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将数量标准与质量标准混为一谈,具体表现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      例如交叉控股。假设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同时又直接拥有C公司2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3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我国在确认A公司对C公司的控股数量时,做法为25%+30%=55%,即A公司合计拥有C公司55

7、%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将C公司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而国际惯例做法是70%×30%+25%=46%,不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从以上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强调A公司对B公司的绝对控制,也同时强调A公司对C公司的实质影响),但是其不足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问题在于间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是采用加法还是乘法则未予说明。我国侧重对企业实质控制的质量标准,但却以一种数量标准表现出来,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现象,影响了其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跨国公司的合并问题在我国《暂行规定》中并未对国外子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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