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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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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2、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3、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4、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5、准据法:是
2、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6、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7、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8、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9、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
3、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10、领事婚姻: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1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4、。13、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7、冲突规范:称法律适用规范。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为维
5、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3.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13、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
6、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5、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6、实体法调整: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9、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0、国内判例:是
7、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12、法则区别说:13、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13、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这一学说侧重研究一国法院为什么适用外国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外国法。14、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15、既
8、得权说: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提出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16、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提出的,认为法院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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