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收缴及支付程序.

北京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收缴及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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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收缴及支付程序一、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 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

2、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

3、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市社保中心向全市下发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及软件,参保单位填写《采集表》和《核定表》或

4、录入职工缴费基数并打印《采集表》和《核定表》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录入或读入系统。作为新一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确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区、县社保经办  机构业务岗报送《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与《北京市工伤职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

5、款期)的方式,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结算。  4、每月22日前,市社保中心财务科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于27日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 补、还欠缴基金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自2004年1月1日或自办理营业执照次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直接结算。  1、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缴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欠缴参保单位还款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

6、构业务岗。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参保单位、社保所在每月25日将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如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补支条件的还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个人明细表》,报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业务岗。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

7、单位补支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审核汇总后,转财务科,财务科于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4、区、县财政局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七、工伤职工登记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携带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

8、立工伤职工支付信息数据库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  九、 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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