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设备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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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电力设备总厂《集体合同》(修改草案)2003年2月-14-企业名称: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经济类型:国有职工人数:2115企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刘太生企业工会主席:赵树才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7人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7人首席代表:刘太生首席代表:赵树才首席代表职务:总厂厂长首席代表职务:总厂工会主席联系电话:69352050–2306联系电话:69352050-2416双方开始协商日期:2003年2月19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2003年2月28日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2003年3月5日-1

2、4-北京电力设备总厂《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电力设备总厂(以下简称总厂)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内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实施“科技兴企、管理创业、文化育人”的战略,实现企业“三园”目标。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对2001年2月28日所签《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3、及文本修改的基础上,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第三条总厂遵守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各种政策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各类规定,依法管理企业,认真履行本《集体合同》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14-总厂尊重工会在企业的合法地位,尊重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利和开展工作,每月按规定向工会拨付工会经费。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享

4、有《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权利。工会在总厂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工会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服从厂长决策和指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生产和工作。总厂支持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班组建设等活动,促进企业管理和经营的改进,提高经济效益。当企业发生困难时,工会要发动和组织职工团结一致艰苦奋斗,

5、共渡难关。工会要积极开展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三德”教育,开展各种寓教于乐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培养“四有”职工队伍,共创企业精神,共建企业文化。第五条-14-职工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的地位,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职工应发挥主人

6、翁精神,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与企业同呼吸,共患难,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守企业秘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第六条总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法定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总厂工会。总厂每年召开两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总厂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推进企业的民主建设。第七条本合同对双方和全体职工均有约束力,是双方

7、和全体职工在企业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一章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第八条-14-总厂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总厂《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总厂招收、录用职工应与职工个人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总厂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工会依法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总厂与职工变更

8、、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总厂提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企业有关规定,凡未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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