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 起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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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公诉方:春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杨扬、杨楠第x号参赛队xx年x月x日目录-32-一.案件事实-4-二.法律适用-5-(一)被告人属于跨时犯-5-(二)被告人属于连续犯-6-1.行为人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6-2.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意-6-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7-(三)连续跨时犯罪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7-三.犯罪构成分析-9-(一)犯罪主体:本案中是扣缴义务人。-9-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认定-9-2.被告应按查帐征收的纳税方式缴纳税

2、款-9-3.被告已缴税款不具备完税效力,被告行为仍属犯法-10-(二)主观方面:两被告具有“逃税”的故意。-11-1、两被告明知自己具有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11-2、两被告对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有相当认识,并且明知自己所纳税款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款数额.......-12-3、两被告明知税法的规定与《公告》不一致,并且《公告》很可能违法-14--32-4、两被告具有利用《公告》规避法定纳税义务的故意-17-(三)从客观方面上看:被告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系逃税行为-19-1被告人未自行申报-20-2、被告人隐瞒真实情况,刻

3、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20-3、被告没有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构成逃税罪的“不申报”-21-4“危害结果”即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3-(四)犯罪客体,即被告侵犯的是税收法律关系。-25-四.诉讼请求及量刑情节-26-(一)两被告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主观恶性明显,构成了《刑法修正案7》关于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6-(二)两被告逃税后无积极补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免责情形.....................................................-26

4、-(三)建议对两被告的犯罪行为酌情从轻处理-27-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受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春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杨扬、杨楠逃税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了进一步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打击逃税犯罪,弘扬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有序健康发展,现对本案的案件情况和证据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5、一.案件事实被告杨扬、杨楠系姐妹关系,二人于2001年2月22日在南方省秋宁县注册成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经营活动,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两被告的供述,其于2005年和2006年,曾因少缴税款受到过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2008年2月1日起,两被告从秋宁县兴旺市场转至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租赁A109柜台,从事纸张批发、零售业务。经营期间,两被告未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且未足额缴纳税款,而是按春江县发展改革局发布的《关于建立鼎新批发市场鼓励招商引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每月缴纳50元个人所得税,并有税务机

6、关开具的每月缴纳50元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至案发时,即2009年4月1日期间,共获得营业收入34,000,000.50元(应交税部分为3,081,428.57元,净利润率为9.06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1,071,750元,被告实际缴纳税款700元,逃避纳税金额共计1,071,050元。2008年3月3日,税务稽查员吴雁到鼎新市场进行税务调查时,两被告向其询问纳税数额的问题。(详见附件2:证人证明书)2009年3月27日,经人举报,税务机关口头通知两被告尽快补缴所欠税款共计1,071,050元。2

7、009年4月4日两被告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详见附件3:讯问被告人笔录)。2009年6月29日两被告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经南方省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7月3日被逮捕。2009年7月29日本案经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二.法律适用2009年2月28-3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对原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进行了重大修正。1本案被告的逃税行为自2008年2月1日开始,一直持续到2009年4月1日,其犯

8、罪行为跨越了原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实施的不同时期,因此,在依据刑法追诉被告刑事责任时,首先涉及到是适用原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还是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相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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