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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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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12—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12—目录一、适用范围13二、调查内容13三、技术路线与方法14(一)主要技术依据14(二)技术路线14(三)调查的基本方法15四、调查程序16(一)准备工作16(二)权属调查16(三)不动产测量19(四)成果审查与入库20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22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231范围242规范性引用文件243术语和定义24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255宗地(宗海)划分266不动产单元设定267不动产单元编码278校验
2、码生成规则37附录B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38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39附录c.1地籍调查表40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47附录c.3房屋调查表48—12—附录c.4森林、林木调查表51附录c.5海籍调查表52附录c.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58附录D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82一、宗地图样图82二、宗地图编制要求83三、房产分户图样图84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85附录E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86一、概述88二、测量技术依据88三、控制测量88四、界址测
3、量88五、其他要素测量88六、图件编制88七、房屋面积测算89八、质量评价89九、成果目录89十、成果附件89不动产测量报告编写要求90—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构成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调查内容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
4、物等不动产单元的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一)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等土地状况。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承包地块的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基本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适宜载畜量、草原质量等内容。—48—(二)宗海信息。查清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使用期限、共有情况、构(建)筑物基本信息等内容。(三)房屋(建、构筑物)信息。
5、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土地使用份额等。(四)森林、林木信息。针对林地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三、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6、200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簿(二)技术路线—48—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
7、,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三)调查的基本方法1.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2.不动产权属调查。采用室内外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1)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室内外核实的调查方法。(2)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实地核实、调查的方法。(3)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
8、3.不动产测量。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类型、位置的不同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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