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物业管理系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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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档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9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3—0014)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    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营

2、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3、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务、广播电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乡镇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业、通讯、消防、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等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  第四条乡镇办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乡镇办为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成员单位,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等物业配套

4、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限期纠正和整改。    物业管理应纳入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称居委会)应当明确具体人员,协助乡镇办和物业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组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和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需配合乡镇办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乡镇办、规划、国土、公安、民政、环保等管理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讯、消防等专业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引导建立专业

5、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  第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实行快速处理机制。对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先指定维修单位从速从快先行抢修、后立会限期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程序确定。    第

6、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对旧住宅小区改造等方式组织治理,

7、要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和要求,逐年安排资金,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有物业公司承接服务,或形成事实弃管的住宅小区,由乡镇办负责接收管理。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应筹备成立

8、业主大会。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办要及时指导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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