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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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第一章 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

2、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3、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必记内容:1.亲属(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2.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4.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

4、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有

5、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必记内容:1.结婚(最新范本,供参考!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聘娶婚(始创于西周)3.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大题型:1.结婚的条件:必备与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2.我国政策法律中的对婚约的态度!(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

6、、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3.结婚登记中,不予登记的情形有?(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

7、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案例中的运用。 5.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6.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注,一定要背。(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五章 夫妻关系1.夫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墓地依法结合的伴侣)2.夫妻同居义务(夫

8、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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