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法务和税务处理与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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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立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肖太寿一、公司分立的相关法务处理所谓的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

2、如下:(一)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1、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事项。2、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分立事项,制定具体的分立方案。3、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分立事项作出决议。4、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

3、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2、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

4、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三)分立后被分立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为防止企业借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分立后被分立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按照以下法律规定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5、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28条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

6、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四)被分立企业未弥补完亏损的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分立企业的亏损,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

7、分立企业不能弥补被分立企业的亏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被分立企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分立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具体而言,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

8、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项第5款的规定,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五)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税收优惠政策期限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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