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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各有关单位: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报送内容 第三章报送程序 第四章报送方式 第五章信息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2、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返回第二章报送内容 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最新范本,供参考!(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上网电价情况; (四)电力安
3、全生产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三)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4、(四)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三)跨区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 (四)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返回第三章报送程序 第九条最新范本,供参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
5、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条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第十二条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
6、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返回第四章报送方式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电力
7、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日报应当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 (二)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日前报出; (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 (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 (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 (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监会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
8、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实时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最新范本,供参考!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即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在电力监管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返回第五章信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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