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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8
《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院政发〔2016〕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快速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范围与条件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为:1.由教研部门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全省性学术会议;2.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3.我校教研人员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4.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参加学术研讨会;5.各教研部门组织本校教授、博士和在读博士研究生所作的学术报
2、告会。第三条 学术活动可具体分为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全省性学术会议、专家讲学、学术研讨会五种形式。1.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或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会议;2.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的国内学术会议,校外参会专家学者不少于50人;3.全省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的省内学术会议,校外参会专家学者不少于30人;4.专家讲学:指由学校邀请或教研部门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的学术性讲学;5.学术研讨会:指由我校教研部门
3、组织、校外专家学者参加,围绕本学科领域研究召开的小型研讨会。第四条 承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有利于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研究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学科基础;3.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组委会或论文评审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行政规章制度汇编·235·4.会议具有明确的经费来源;5.会议前须提供本次会议的主题、目的和预期效果、以往历届会议的举办情况等背景材料;6.会议须有我校学者入选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全
4、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7.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第五条 学术交流要求题目新颖,内容应为本学科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哲学社会科学交流题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必要时由宣传部门审查。第三章活动申报与总结第六条 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周口师范学院”的名义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学术会议。第七条 承办学术会议的教研部门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
5、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会议计划申报表》,并附有政府主管单位(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在校园网上发布会议预告。第八条各教研部门承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在校园网发布新闻报道,并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1.《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纪要表》1份;2.会议资料1套;(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3.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第九条 各教研部门应将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于学期初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校外专家讲学计划申报表》并报
6、送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我校教授、博士和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校内学术报告会,有关教研部门应在报告会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报告人、题目、内容、时间、地点等)。第十条 各教研部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安排校内教授、博士、在读博士研究生等作学术报告,应提前三天在校园网上发布学术预报,并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术活动纪要1份。第十一条 各教研部门每年至少组织邀请2名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结束后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座谈会,以扩大师生受益面。第十二条 各教研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以上由本部门教师主讲的学术报告会
7、,报告结束后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座谈会。第十三条 我校鼓励教研人员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经费或本部门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但凡从本部门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1.参会者须有会议通知或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2.参会者在返校后15天之内,应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1份包括会议简况与相关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其参会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第十四条 我校教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
8、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教研部门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并积极向校外单位争取和筹措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第十六条 教研部门承办的学术会议,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应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学校研究批准资助。第十七条 承办的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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