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田县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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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总工发〔2016〕78号关于印发《青田县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工会,各基层工会:为加强对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的管理,确保职工疗休养服务质量,促进职工疗休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青田县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田县总工会2016年12月5日青田县总工会办公室2016年12月5日印发青田县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管理办法为加强对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的管理,确保职工疗休养服务质量,促进职工疗休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对职工疗

2、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特制订本办法。一、准入条件(一)基本条件1.建立工会组织并交纳工会经费。2.本县范围具有旅游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不接受分支机构)。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具有健全的财务、岗位、业务和服务等必须的管理制度。5.具有履行本业务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营业设施及从业人员。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两年内无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旅游投诉、行业通报;无影响较大的负面报道;无旅游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二)附加条件(需达到2条及以上)1.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1周年以上。

3、2.具有三星级及以上旅行社资格。3.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县国税局出具证明)。4.年地接1000人次以上。二、退出机制1.承办单位(旅行社)连续两年未取得星级旅行社的,将取消申请资格,直至取得。2.有影响较大的负面报道,或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取消下年度申请资格。3.虚开发票、安排非职工本人疗休养,或擅改行程出省旅游的,取消下年度申请资格。4.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旅游投诉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时终止当年承办资格并取消下年度申请资格。三、准入审核承办单位(旅行社)自行提交申请,由县总工会

4、审核准入,审核工作实行年审制,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申请时,需向县总工会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当年保险购买凭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主管部门签注的《承办单位诚信经营情况反馈表》各一份(见附件)。四、服务要求与工作纪律1.承办单位在职工疗休养团队出团前3天,须提供《合同》、《行程单》以及《职工疗休养出团名单汇总表》等资料报送县总工会备案,如有变动,需重新报送。《职工疗休养出团名单汇总表》为团费结付依据,必须按规定格式打印填报,要

5、求清楚、完整、不漏项、不涂改。2.根据丽水市总工会《关于疗休养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通知》(丽总工发〔2016〕37号),承办单位(旅行社)需切实按照疗休养规定标准为疗休养人员购买承办单位责任险、个人意外伤害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等必须的商业保险。对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隐患要及时警示告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出行交通、饮食、观光、财物等安全。3.职工疗休养地必须安排在省内。严禁擅改行程出省旅游。发票上需注明疗休养人员所在单位、线路名称和时间,严禁不同线路、不同时间的疗休养发票混开。4.严禁借疗休养为名以虚开发票

6、、退门票等形式套取现金;严禁安排非职工本人参加疗休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服务工作,保证服务质量。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附件:承办单位诚信经营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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