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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赣农字〔2015〕60号 发布日期:2015-08-14各设区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省农业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013年制定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 2015年8月13日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质量安全水平等
3、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由江西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
4、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6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企业信用。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讲诚信。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60%。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带动
5、农户数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连接农户。企业在本省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6.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企业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产品具备溯源码,实现农产品可溯源。产品三年内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产品要求通过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资格。 7.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 8.企业生产经营应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应较完善,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11.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中筛选认定,并需运行两年以上。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6、7、8、9、11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可以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8、9、10、11款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可以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企业符合上一
7、条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 1.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2.在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3.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4.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利益关系紧密、带农增收致富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2.开户行出具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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