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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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土木080530王超摘要: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的学习,了解我国建筑法规的相应知识,特别是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并对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并对监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些自己的看法和要求。 关键词:工程监理 现状 思考 第一部分,对建筑监理的理解。一,何谓监理?按照我自己对它的理解就是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中监理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客体,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前提,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其中

2、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二.现阶段我国监理制度的特点(1)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3)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和为承建单位服务,而我国的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

3、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略)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一)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的标准。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各类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不仅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承建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监理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工程监理的内容《建筑法》中直接规定的监理内容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此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具体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并且向被监理的承

5、包单位披露。《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践中,工程监理的内容通常被概括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其中三控制是指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二管理是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是指组织协调。现在监理内容又增加了安全管理,故也有人称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三)工程监理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

6、计单位改正。第二部分,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我的思考。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向完善和成熟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

7、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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