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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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债法总论第一节债、债权、债务一、债(一)债的概念n《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n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n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关系)n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n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n客体: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n内容:债权与债务(三)债的三要素债

2、的主体债的客体/标的:特定的给付(作为/不作为);债的标的物(给付行为的对象)债的内容:债权、债务二、债权(一)债权是财产权(直接、间接、财产变动)(二)债权是请求权n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n债权的效力主要就表现在可以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n债权的非支配性ü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ü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ü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n“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ü债权的效力以请求权为核心,还包括受领给付ü债权的效力主要是请求,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处分等ü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三)债权是对

3、人权,具有相对性(四)债权具有非排他性n以“一物多卖”为例《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n同一性质的物权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债权可以。(五)债权的平等性14n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同等的效力n债务清偿,以所有财产为担保,不存在时间,效益优先的原则(公司破产清偿按比例,不按签约时间)(六)债权类型的任意性(发生原因、合同类型、合同内容)债权VS物

4、权分类债权物权性质请求(动态财产流转关系)静态财产归属关系主体范围对人权(相对权)对世权(绝对权)客体范围给付(物/行为)物发生原因任意性(合法/不合法)合法行为内容请求权非排他性权利平等权直接收益处分排他性优先性三、债务(一)债务与责任债务人一旦承担债务,即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对物执行)自然之债:不完全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给付,则不能援用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责任是实现债务的担保,常与债务相伴随有债务而无责任(自然之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有责任而无债务(物上保证人之责任)(二)有限责

5、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对其所负债务仅以一定的财产或最高至一定数额为限,对于特定债务的履行负责。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其可获得清偿例外(股东、有限合伙人之责任;继承人清偿债务之责任;物上保证人之责任)原则四债的发生(一)以债的发生原因归类(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其他)1.甲将笔记本电脑出卖给乙,乙应支付价款1万元——买卖合同2.乙患病昏迷,甲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1万元,乙应偿付——无因管理3.甲误认为欠乙1万元,并因此向后者“清偿”,乙应返还——不当得利4.乙驾车伤人,致甲受伤,花费医疗费1万元——侵权行

6、为(二)具体分论合同(契约)——意定之债无因管理(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通则意见》N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该包括原物和原物产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予以收缴。”侵权行为(因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导致他人权利或法益受损的,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此种损害赔偿之债即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14(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

7、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使当事人受损害或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当事人受有人参或财产损害的情形,针对的是原本想订立合同的特定双方。)第二节债法一债法的特点1债法是财产法2债法是任意法(内容、类型)3债法具有一定的国际化趋向二债的类型类型定义特征债的标的种类之债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化后才能履行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特定之债标的物特定的债主观特定物:以当事人意思特定化请求、履行为特定物的债权债务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履行不能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债成立起转于债权人客观特定物:独具特征

8、货币之债金钱之债(以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标的)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能发生迟延履行;不发生不可抗力免责问题不发生给付不能;可分之债履行地无约定时,在受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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