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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3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四川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围绕中医药学术发展及科技进步中重大问题而设立,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第三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第
2、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发布项目招标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评,确定立项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14二、按任务合同确定的资助经费额度划拨经费;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审核批准项目重大事项的调整、项目终止和撤消;六、组织项目结题、鉴定等工作。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督促项目组按任务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
3、件,包括按规定匹配经费;三、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的使用,确保研究按计划进行;四、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五、及时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14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并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二、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三、按时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使用情况;四、及时向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五、接受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检查
4、、评估,提供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八条评审专家职责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或聘任评审专家开展项目的有关评审和咨询工作。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二、维护评审、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并在评审、咨询活动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部门,不得复制与评审、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组织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咨询的有关内容;14三、评审、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四、在评审、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不得与评审、咨询对
5、象及相关人员单方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评审、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不能参加影响评审、咨询公正性的活动。第三章立项第九条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建议)、审评(论证)、批复、签约四个基本程序。第十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招标项目库。单位、个人可以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结合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需要,随时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经筛选纳入项目库。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药科技发展需要,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发布招标指南,经评审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一般通过发布招标指南,公开申报,公平
6、竞争,择优立项确定资助项目;亦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单位承担项目研究工作。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4一、符合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招标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三、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研究周期内能够取得研究结果;四、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五、研究经费预算合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是四川省内具有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实体机构,财务独立核算,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有单
7、独帐户的法人单位。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三、申请者具有与承担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四、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14第十四条申请者应当填写《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申请书(任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或《任务书)》)。《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审核,经所在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报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或中央在川单位、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单位)由本单位审查后,报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
8、报批工作均按此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家,依据“客观公正、综合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审评、推荐。第十六条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经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计划。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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