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林森工苗木基地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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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吉林森工苗木基地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水河林业局、白石山林业局、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瑞生共同出资设立青岛吉林森工苗木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组建后,股东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水河林业局、白石山林业局、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瑞生,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

2、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公司依法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6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公司名称:青岛吉林森工苗木基地有限公司第八条公司住所

3、: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老屋早村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种苗培育、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16第十三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项目一期建设股

4、东投资情况明细表股东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元2015年2月22日前货币露水河林业局300万元2015年2月22日前货币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2015年2月22日前货币杨瑞生200万元2015年2月22日前货币合计1000万元项目扩建股东增资情况明细表股东名称认缴情况增资数额增资时间增资方式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货币16露水河林业局100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货币白石山林业局300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货币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2016年1月3

5、1日前货币杨瑞生100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货币合计1000万元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6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

6、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3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各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但会议不能超过当年6月末。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及时召开。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7、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16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对外担保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进行讨论表决。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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